幼儿园管理
营利与非营利幼儿园的优势与劣势
时间:2017-05-09 09:04:00
点击率:1702 作者:幼儿教育网小编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稿通过,幼教行业资本证券化大潮再次汹涌来袭。威创股份、秀强股份、和晶科技、长方集团等纷纷在幼教领域加大动作。
充分认识资本特性,储备丰富资本经验
自建国以来,尽管我国的经济形态,从计划经济走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但作为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一直缺少直接与市场、与资本接触的机会。随着营利性民办园合法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营利化,一些资本巨头纷纷进驻幼教领域,形成了教育领域“哑铃型”的投资新格局。作为新政策背景下的教育部门,如何未雨绸缪、砥砺前行,不断拓展自己的经验空间,充分认知资本的特性,储备足够的与资本集团,尤其是大资本集团打交道的智慧,是非常必要的。
显然,成熟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资本属性与非成熟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资本属性并不相同。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教育部门要理性看待进入幼教领域的资本特性,既看到其生产性、竞争性一面,也防范其剥削性、嗜血性一面,更好地利用资本为学前教育服务。
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民办园理性选择
在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对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的办法是:若现有民办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只须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即可;若现有民办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园,则要首先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才可继续办学。因此,从办园者角度来看,选择成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园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
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性民办园,优势表现为三大方面:
第一,只须修订章程、重新登记即可;
第二,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园,明确提出“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多样化扶持;
第三,管理部门为教育、民政、人社、编办部门,规则熟悉。
劣势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非营利性民办园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终止办园后,资产不归办园者所有。
选择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园,优势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园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园自主确定;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园给予支持;
第四,国内资本市场对其开放,可以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支持快速扩张。
劣势主要表现为两个阶段六个方面
登记注册阶段:
第一,如果幼儿园原来是划拨土地,重新登记时要补地价,因此,土地的保有成本会上升;
第二,有些地方可能要对民办园的前期盈利补交税额;
第三,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与家长群体的信赖度可能会降低;
第四,需要从教育局取得办学许可,并且在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
日常运营阶段:
第一,选择变为营利性民办园,必须要交税。其中,增值税6%,所得税15%-25%。这样大概增加民办园30%以上的成本,下降50%以上的利润;
第二,民办园若通过提高收费来减少损耗,则可能导致竞争力下降。但是,倘若区域范围内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营利性民办园坐地涨价的成功概率就会很高,从而导致新一轮的入园贵。
因此,各个省级政府在制定区域化的分类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营利性民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对办园者的优势劣势,通过差别化扶持和政策引导,支持民办园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以公益性为导向,细化责任清单和准入负面清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稿的核心是分类管理,因此,各级政府在积极引导大多数民办园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园时,要以公益性为导向,细化准入负面清单,引导营利性民办园提供规范优质的选择性服务,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因此,面对资本集团进军幼教实行收购并购民办园、民办培训机构的现象,政府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引导,防范区域范围内的资本垄断,造成资本绑架政府、学前教育公益性弱化等矛盾。
诚然,资本具有双面性,既具有生产性也具有逐利性,且两者完美结合。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资本的双重特性,运用政策杠杆放大资本的生产性,譬如,发挥积极转变职能、改进许可方式、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落实税费优惠、实行差别化用地、实行分类收费、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师生权益等政策工具箱的作用。
同时,以负面清单约束资本的逐利性,譬如,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在“国十条”之前,教育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公办园、部分公办性质幼儿园,很少统筹协调民办园的生存和发展。“国十条”后,“普惠性民办园”浮出水面,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建立,教育部门开始了与中小资本控制——协同的过程,也逐步积累了与财政、发改、住建、消防、公安、人社的协作经验。
然而,与以往的管理模式和交往习惯不同,民办园分类管理要求教育部门更多地与人社、工商协同配合。譬如,就营利性民办园而言,教育部门要与人社进行年度检查、招生简章审核、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电子学籍等多方面的协作。如果说分类改革前,教育部门更多的是部门人思维,现在则需要更多的统筹性思维与协同性智慧。非此,则不能担当好改革者、引导者、服务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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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集团角逐幼教,显然不是要推进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而是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落地,营利性民办园变得合法化的背景下,各级政府的教育部门若缺少足够的心理准备、政策智慧和与资本打交道的经验,从2010年“国十条”以来,刚刚扭转向好的学前教育会再次遭遇致命性冲击。
因此,教育部门要充分研读《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个重要文件,摸清资本的特性,采用差别化扶持、权力清单、负面清单等管理手段,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顺利转型。充分认识资本特性,储备丰富资本经验
自建国以来,尽管我国的经济形态,从计划经济走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但作为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一直缺少直接与市场、与资本接触的机会。随着营利性民办园合法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营利化,一些资本巨头纷纷进驻幼教领域,形成了教育领域“哑铃型”的投资新格局。作为新政策背景下的教育部门,如何未雨绸缪、砥砺前行,不断拓展自己的经验空间,充分认知资本的特性,储备足够的与资本集团,尤其是大资本集团打交道的智慧,是非常必要的。
显然,成熟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资本属性与非成熟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资本属性并不相同。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教育部门要理性看待进入幼教领域的资本特性,既看到其生产性、竞争性一面,也防范其剥削性、嗜血性一面,更好地利用资本为学前教育服务。
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民办园理性选择
在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对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的办法是:若现有民办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只须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即可;若现有民办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园,则要首先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才可继续办学。因此,从办园者角度来看,选择成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园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
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性民办园,优势表现为三大方面:
第一,只须修订章程、重新登记即可;
第二,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园,明确提出“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多样化扶持;
第三,管理部门为教育、民政、人社、编办部门,规则熟悉。
劣势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非营利性民办园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终止办园后,资产不归办园者所有。
选择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园,优势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园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园自主确定;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园给予支持;
第四,国内资本市场对其开放,可以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支持快速扩张。
劣势主要表现为两个阶段六个方面
登记注册阶段:
第一,如果幼儿园原来是划拨土地,重新登记时要补地价,因此,土地的保有成本会上升;
第二,有些地方可能要对民办园的前期盈利补交税额;
第三,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与家长群体的信赖度可能会降低;
第四,需要从教育局取得办学许可,并且在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
日常运营阶段:
第一,选择变为营利性民办园,必须要交税。其中,增值税6%,所得税15%-25%。这样大概增加民办园30%以上的成本,下降50%以上的利润;
第二,民办园若通过提高收费来减少损耗,则可能导致竞争力下降。但是,倘若区域范围内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营利性民办园坐地涨价的成功概率就会很高,从而导致新一轮的入园贵。
因此,各个省级政府在制定区域化的分类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营利性民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对办园者的优势劣势,通过差别化扶持和政策引导,支持民办园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以公益性为导向,细化责任清单和准入负面清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稿的核心是分类管理,因此,各级政府在积极引导大多数民办园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园时,要以公益性为导向,细化准入负面清单,引导营利性民办园提供规范优质的选择性服务,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因此,面对资本集团进军幼教实行收购并购民办园、民办培训机构的现象,政府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引导,防范区域范围内的资本垄断,造成资本绑架政府、学前教育公益性弱化等矛盾。
诚然,资本具有双面性,既具有生产性也具有逐利性,且两者完美结合。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资本的双重特性,运用政策杠杆放大资本的生产性,譬如,发挥积极转变职能、改进许可方式、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落实税费优惠、实行差别化用地、实行分类收费、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师生权益等政策工具箱的作用。
同时,以负面清单约束资本的逐利性,譬如,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在“国十条”之前,教育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公办园、部分公办性质幼儿园,很少统筹协调民办园的生存和发展。“国十条”后,“普惠性民办园”浮出水面,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建立,教育部门开始了与中小资本控制——协同的过程,也逐步积累了与财政、发改、住建、消防、公安、人社的协作经验。
然而,与以往的管理模式和交往习惯不同,民办园分类管理要求教育部门更多地与人社、工商协同配合。譬如,就营利性民办园而言,教育部门要与人社进行年度检查、招生简章审核、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电子学籍等多方面的协作。如果说分类改革前,教育部门更多的是部门人思维,现在则需要更多的统筹性思维与协同性智慧。非此,则不能担当好改革者、引导者、服务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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