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
5个案例告诉你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辨析
时间:2017-11-02 09:49:00
点击率:1687 作者:幼儿教育网小编
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
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在幼儿园活动的时候,多多在秋千上高兴地荡来荡去,几名小朋友也热心地后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间,秋千的一侧铁链发生断裂,多多从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儿园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同时,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发生事故。这种情况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案例四
4岁的天天刚从外地到北京,上幼儿园的第一天,天天和小朋友们跟着老师在幼儿园里的小花园里“找春天”,训练有素的其他小朋友听到老师集合的口令,都随老师返回了班里,而天天看幼儿园的大门是开着的,就趁老师没有注意,离开了幼儿园,自己回家了。
幸运的是天天家离幼儿园很近,天天回家时家里还有人。
像天天这种情况属于幼儿走失的事故,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造成的。幼儿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幼儿被他人接走、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事故等情况都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幼儿园要负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辉辉因为好动、淘气被老师罚站在小椅子上,结果辉辉不慎从小椅子上跌下摔伤,家长为此和幼儿园发生争执。幼儿园认为是辉辉自己摔伤的,而家长认为,是由于教师对孩子进行体罚造成孩子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情况完全是幼儿园的责任。因为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有相应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责任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避免幼儿园伤害事故从预防开始
现在的大多数家长都只有一个宝贝,宝贝的受伤是家长无论无何都难于接受的。而幼儿园也不愿意出现安全事故。在争论幼儿园事故孰是孰非的话题时,多少有些无奈。
其实,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应该将预防事故的发生作为根本,让事故尽可能少靠近我们的宝贝。我们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家长自身要重视宝贝的安全
在幼儿园的伤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反映出家长对幼儿安全的忽视。例如:有的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根本不将孩子送到老师的手中,而是送到幼儿园门口就离开;孩子在家长的看护下在幼儿园玩大型玩具时,明显的危险动作家长却不阻止……这些都会造成孩子受伤,最重要的是孩子没有安全的意识。其实,要让孩子注意安全,家长首先要重视。
2、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条件
现在一提到宝贝选择幼儿园,家长首先想到的就是幼儿园能让宝贝学到多少东西,很少听到有家长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衡量指标的。其实,幼儿园的安全、宝贝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选择幼儿园可以看它是否可能地在细节之处考虑到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儿园的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幼儿园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教师在孩子活动时是否仔细照顾孩子……
3、加强对宝贝身体的训练
许多时候宝贝的意外受伤是由于大动作发展不协调造成的,为了避免宝贝受伤而减少或避免宝贝参加运动是得不偿失的。只有让宝贝更灵活、协调、强壮,才是预防宝贝受伤的好办法。
家长可以经常带孩子到户外玩各种体育游戏,锻炼宝贝跑、跳、钻、爬等动作,还可以带一些宝贝喜欢的器械,如:皮球、自行车、跳绳、沙包等,和宝贝一起玩,同时交给宝贝玩这些器械的注意事项。
4、在日常生活中对宝贝进行安全教育
宝贝的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练习。首先,要让宝贝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能去,哪些地方是危险的,不能去;远离手持危险物品的同伴……
宝贝的安全需要家长悉心的守护,也需要家长循循善诱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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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
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在幼儿园活动的时候,多多在秋千上高兴地荡来荡去,几名小朋友也热心地后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间,秋千的一侧铁链发生断裂,多多从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儿园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同时,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发生事故。这种情况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案例四
4岁的天天刚从外地到北京,上幼儿园的第一天,天天和小朋友们跟着老师在幼儿园里的小花园里“找春天”,训练有素的其他小朋友听到老师集合的口令,都随老师返回了班里,而天天看幼儿园的大门是开着的,就趁老师没有注意,离开了幼儿园,自己回家了。
幸运的是天天家离幼儿园很近,天天回家时家里还有人。
像天天这种情况属于幼儿走失的事故,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造成的。幼儿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幼儿被他人接走、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事故等情况都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幼儿园要负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辉辉因为好动、淘气被老师罚站在小椅子上,结果辉辉不慎从小椅子上跌下摔伤,家长为此和幼儿园发生争执。幼儿园认为是辉辉自己摔伤的,而家长认为,是由于教师对孩子进行体罚造成孩子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情况完全是幼儿园的责任。因为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有相应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责任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避免幼儿园伤害事故从预防开始
现在的大多数家长都只有一个宝贝,宝贝的受伤是家长无论无何都难于接受的。而幼儿园也不愿意出现安全事故。在争论幼儿园事故孰是孰非的话题时,多少有些无奈。
其实,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应该将预防事故的发生作为根本,让事故尽可能少靠近我们的宝贝。我们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家长自身要重视宝贝的安全
在幼儿园的伤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反映出家长对幼儿安全的忽视。例如:有的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根本不将孩子送到老师的手中,而是送到幼儿园门口就离开;孩子在家长的看护下在幼儿园玩大型玩具时,明显的危险动作家长却不阻止……这些都会造成孩子受伤,最重要的是孩子没有安全的意识。其实,要让孩子注意安全,家长首先要重视。
2、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条件
现在一提到宝贝选择幼儿园,家长首先想到的就是幼儿园能让宝贝学到多少东西,很少听到有家长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衡量指标的。其实,幼儿园的安全、宝贝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选择幼儿园可以看它是否可能地在细节之处考虑到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儿园的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幼儿园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教师在孩子活动时是否仔细照顾孩子……
3、加强对宝贝身体的训练
许多时候宝贝的意外受伤是由于大动作发展不协调造成的,为了避免宝贝受伤而减少或避免宝贝参加运动是得不偿失的。只有让宝贝更灵活、协调、强壮,才是预防宝贝受伤的好办法。
家长可以经常带孩子到户外玩各种体育游戏,锻炼宝贝跑、跳、钻、爬等动作,还可以带一些宝贝喜欢的器械,如:皮球、自行车、跳绳、沙包等,和宝贝一起玩,同时交给宝贝玩这些器械的注意事项。
4、在日常生活中对宝贝进行安全教育
宝贝的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练习。首先,要让宝贝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能去,哪些地方是危险的,不能去;远离手持危险物品的同伴……
宝贝的安全需要家长悉心的守护,也需要家长循循善诱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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